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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627号原告:杨某1,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杨某2,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