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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仲吾与韦春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韦春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047号原告:刘仲吾,居民。被告:韦春芳,1986年5月23日。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韦春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  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