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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国成、张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成,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国成,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田县,郭国成与张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123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国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张勇与申请执行人郭国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国成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