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国成、张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成,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国成,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田县,郭国成与张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123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国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张勇与申请执行人郭国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国成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