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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煌平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煌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56号罪犯陈煌平,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在职硕士学历,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东海法庭庭长,2007年12月至2012年10月任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2012年11月起任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煌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煌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煌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以(2014)泉刑终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期间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2579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前已向原审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结案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煌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