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赖志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赖志恩,林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317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671249253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光、林燕,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志恩,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林丽霞,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赖志恩、林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9月5日,该院以(2016)浙0204民初45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赖志恩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赖志恩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