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州万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曾阳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万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曾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万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工业园黄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思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阳明,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常州万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6日依据(2016)赣0123执3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阳明所有的赣A×××××五菱牌车辆,现被执行人曾阳明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阳明所有的赣A×××××五菱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龙人民陪审员 于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