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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4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