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4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