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恢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赖维富与成立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维富,成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赖维富,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成立中,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本院在执行赖维富与成立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成立中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赖维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成立中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