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陶文与郭秀平、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郭秀平,沙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044号原告:陶文,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武,系陶文的弟弟,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郭秀平,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沙宁,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陶文与被告郭秀平、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陶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文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陶文负担。审 判 长 隋学红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人民陪审员 徐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