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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龚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8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某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重新判决探望权及抚养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关于探视权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适用法律不当。二、原审判决支付1000元抚养费后,上诉人收入已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黄某某未出庭答辩。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某、龚某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黄某某抚养,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抚养成人;孩子如需大额手术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半;本案诉讼费由龚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某与龚某于200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龚某甲(X年X月X日出生)。黄某某、龚某婚后感情一般。黄某某曾于2016年3月31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龚某离婚,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作出(2016)辽0102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黄某某的离婚诉求。现黄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龚某离婚。原审庭审中,龚某亦明确表示同意黄某某的离婚诉求。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前往黄某某家了解婚生子龚某甲相关情况,现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不能离开母亲。黄某某母亲称“因孩子有此病症,致使孩子不能上幼儿园,社区也未给孩子打预防针。”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家庭存续的基础。本案中,黄某某与龚某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着尊重婚姻自由自主的原则,原审法院对黄某某的离婚诉求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原审法院认为子女以归黄某某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结合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并考虑黄某某工资收入状况,原审法院认为龚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龚某甲抚养费1000元为宜。虽然龚某称其基本工资2410元,每月实得工资2360元,抚养费不能超过固定收入30%,但龚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其全部的固定收入。另,根据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因龚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系特殊情况,故提高抚养费比例。关于龚某提及的子女探望权问题,探望权有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亲情的感受及人格的平衡发展,龚某的该主张系合理诉求,因探视子女具有经常性和不固定性的特点,且婚生子龚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目前不能离开其母亲的看护,有鉴于此,原审法院认为,现阶段应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为宜,故原审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关于黄某某主张如孩子需要大额手术费应由龚某支付一半的诉求,因上述费用尚未发生,故对黄某某的上述诉求本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黄某某与龚某离婚;二、婚生子龚某甲(X年X月X日出生)由黄某某抚养���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黄某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某承担75元,龚某承担75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审理期间均未发生变化,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龚某所提原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探视权,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主张。经查,双方当事人婚生子龚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目前不能离开母亲的看护,原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认定关于探视权现阶段应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为宜,不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的做法符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龚某所提原审判决支付1000元抚养费后,上诉��收入已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诉主张。因龚某在二审阶段表示同意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龚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龚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晓娟审 判 员  赵楠楠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