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晓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刘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被执行人刘晓静,女,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鲁1002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共计33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二、通过查询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通过系统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但该车辆已被它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处置。四、通过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已予以冻结。经沟通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调查手段及调查结果,并明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20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江 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