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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易宁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易宁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297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张思(实习),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宁合,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13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宁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318.4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