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密市夏庄镇綦家村村民委员会、綦宗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夏庄镇綦家村村民委员会,綦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夏庄镇綦家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綦宗华。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夏庄镇綦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綦宗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