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1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龙雨与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雨,杨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1246号原告:陈龙雨,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杨冬冬,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雨诉被告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龙雨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亚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