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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昌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昌涛,曾用名李昌鑫,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民。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陆文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涛及其辩护人陆文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昌涛乘坐被害人武某驾驶的滴滴专车到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东方米兰小区,李昌涛下车时趁武某不备,将武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苹果牌6PLUS型16GB金色手机盗走。李昌涛盗走该手机后发现该手机无锁机密码,遂登录武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分两次转款共计2000元。2017年3月31日,李昌涛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6PLUS型16GB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赃款已挥霍,李昌涛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手机截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昌涛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昌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左右,并处罚金。辩护人辩称,李昌涛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昌涛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昌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昌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星打印:相丽华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