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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锐、徐伟、谢真富与张建、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徐伟,谢真富,张建,张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432号原告:陈锐,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告:徐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谢真富,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张悦,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住四川省南江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芮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锐、徐伟、谢真富诉被告张建、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锐、徐伟、谢真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锐、徐伟、谢真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锐、徐伟、谢真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陈锐、徐伟、谢真富负担。审判员  莫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