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与杭州豫洛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杭州豫洛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411民初3496号原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平桐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457643474。法定代表人:谷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刚,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杭州豫洛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笕丁路***号大世界五金城*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20258281(1/1)。法定代表人:海小慈,总经理。原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豫洛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前后,原告为被告供应轴承,累计下欠24万元货款没有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杭州豫洛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核算后下欠原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03361元,被告愿于2017年8月31日前全额偿还203361元,其它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二、原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于收到该203361元货款后,次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三、保全费1720元,原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承担1225元,被告杭州豫洛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2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