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葛庆勇与律春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庆勇,律春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2046号原告:葛庆勇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方正县会发镇鸿升商店经营者,住方正县。被告:律春丰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原告葛庆勇与被告律春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庆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律春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庆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律春丰给付葛庆勇拖欠的装修材料款5,686.00元,并按月息1%给付自2014年7月3日至今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律春丰因装修需要,在葛庆勇经营的建材商店赊购装修材料,共计5,686.00元。后经葛庆勇催要,2017年1月26日律春丰为葛庆勇出具借据,约定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息1%给付拖欠装修材料款的利息。因律春丰至今未给付上述款项,故葛庆勇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律春丰未作答辩。葛庆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律春丰向其出具的借据,拟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葛庆勇请求的事实基本一致,但在律春丰向葛庆勇出具的借据中未载明利息,本院认定双方未对所欠货款是否支付利息作出约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律春丰在葛庆勇处购买装修材料,与葛庆勇形成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葛庆勇已实际履行了装修材料的交付义务,律春丰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对律春丰赊欠货款期间应支付利息及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葛庆勇主张律春丰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葛庆勇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律春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葛庆勇装修材料款5,686.00元;驳回原告葛庆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律春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