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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催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56号申请人: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1385877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号*幢***室(住宅)。法定代表人:陈锴翔,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瑛,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00005126031253、票面金额55460元、出票人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帅盟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杰客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叶光明审 判 员 葛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惠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