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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伟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81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现暂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6年3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伟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到庭参与诉讼,现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伟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河南省南阳工业学校附近开办的零距离照吧门店,使用网络印章软件伪造“河南省南阳工业学校保卫科”印章,先后为33名该校学生办理出入证,并分别收取20至30元不等的费用。导致学生持伪造的出入证随意出入学校,严重扰乱了该校的正常管理秩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伟的供述;2、证人尚淡朋、赵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人口基本信息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起诉认为,被告人李伟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事业单位印章罪不持异议,辩称,因工业学校伙食不好,学生主动找到被告人办理加盖单位内部公章的出入证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建议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果判刑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伟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河南省南阳工业学校附近开办的零距离照吧门店,使用网络印章软件伪造“河南省南阳工业学校保卫科”印章,先后为33名该校学生办理出入证,并分别收取20至3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获利800元,同时导致学生持伪造的出入证随意出入学校,严重扰乱了该校的正常管理秩序。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李伟的供述;2、证人尚淡朋、赵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人口基本信息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李伟违法所得8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启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