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平权、李荣华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失信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权,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159号被执行人吴平权,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李荣华,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平权、李荣华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吴平权、李荣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吴平权、李荣华在我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平权、李荣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