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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东海与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中心小学教育结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东海,达州市达川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金东海,男性,生于2001年7月1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金东海与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中心小学教育结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中心小学应支付申请人金东海补偿金46739.79元,现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中心小学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支付申请人金东海赔偿金,申请人金东海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2015)达达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建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