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9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尉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尉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300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潘翔,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圆圆,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尉春华,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尉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咪竹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