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244邓仁燚申请执行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仁燚,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邓仁燚,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法定代表人周德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德泉,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福泉人,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被执行人杨惠,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福泉人,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申请执行人邓仁燚与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差欠申请执行人邓仁燚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4127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金���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仁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邓仁燚借款本金5000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惠与申请执行人邓仁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差欠申请执行人邓仁燚借款本金人民币38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41270元;二、被执行人杨惠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利息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仁燚)。执行费37312元,限被执行人杨惠在2017年12月30日前缴纳至本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杨惠与申请执行人邓仁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杨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仁燚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