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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85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素军、孙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孙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卢某利用担任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专员、运输主管、运输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承运商杭州阿宝物流有限公司在增加运输订单、协调仓库收货等方面谋取利益,通过其前妻耿颉的银行卡收受该公司好处费人民币共计26.5万元。2017年5月23曰,公安机关在南京市栖霞区仙尧路27-1号北京现代4S店附近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卢某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物流运输合同及相关附件、物流运输转包协议、劳动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曹某、朱某1、周某、朱某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卢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6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伶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