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发良与陈文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良,陈文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700号原告:刘发良,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良,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发良与被告陈文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发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发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