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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930号申请人:于某某,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普房权证普私字第XX**号)进行查封。申请人于某某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于某某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二中路鑫凤家园小区31号3单元3层8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普房权证普私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庆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