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向光泽与重庆双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光泽,重庆双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向光泽,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贵州县大方县。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双维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78278-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3楼3026室。法定代表人忻贤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光泽与被执行人重庆双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3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双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向光泽100287.5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光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2执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明辉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