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贤潮与齐永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贤潮,齐永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095号原告:高贤潮,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岩,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齐永刚,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高贤潮诉被告齐永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贤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贤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贤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8元,由原告高贤潮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