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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贤潮与齐永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贤潮,齐永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095号原告:高贤潮,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岩,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齐永刚,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高贤潮诉被告齐永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贤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贤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贤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8元,由原告高贤潮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