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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志光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光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志光,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被逮捕,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志光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綦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志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谭志光携带弯刀、打火机等物品到衡东县枫垅村1组下冲圯刘新春、刘某2的责任田内,打算用火烧掉茅草,准备耕种,附近村民见状,要谭志光别烧,怕烧到山上,谭志光不听。随后,谭志光用打火机点燃茅草,燃烧的茅草迅速扩散,火势蔓延至邻近山林,致洣水镇大塘村(原踏庄乡大塘村、枫垅村)林木受损。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28.4公顷,其中有林地6.2公顷、疏林地1.5公顷、灌木林地1.1公顷、无立木林地19.6公顷。当日下午,谭志光在火灾现场被带走调查。2017年8月,大塘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因火灾受损害村民对谭志光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谭志光具备较好的监管、矫正环境,衡东县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志光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谭志光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谭志光涉嫌失火案受害户调查表、证明、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含案件照片);证人向某、黄某、白某、曹某、周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谭志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志光因过失引起火灾,对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谭志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谭志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谭志光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衡东县司法局关于对谭志光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志光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忠 人民陪审员  李秋湘 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懿娜 校对责任人:罗忠 打印责任人:颜懿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