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行审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3行审00366号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阳市人民政府西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张龙明,局长。被申请人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9日对被申请人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民委员会作出东土资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306.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责令对非法占用的3306.4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7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57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1303.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15489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3、4项内容。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递交了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3、4项内容。二、东土资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3项内容由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人民陪审员 葛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鹏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