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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煌、黄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煌,黄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赵煌,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黄春林,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赵煌与被执行人黄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春林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春林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春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