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青华与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华,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有立机工株式会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160号原告:周青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闻,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梧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HONGSEONGYEON。被告: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320号书香苑5层501。法定代表人:LEEKANGYI。被告:有立机工株式会社。原告周青华与被告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有立机工株式会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周青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有立机工株式会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有立机工株式会社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华撤回对被告有立机工株式会社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桂侠审 判 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