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梁国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文,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梁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248号自诉人:徐俊文,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人: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梁国庆,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诉人徐俊文以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梁国庆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徐俊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俊文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俊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