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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世刚、朱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世刚,朱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耿世刚,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朱旺,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耿世刚与被执行人朱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32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