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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从江县中宁电器超市与莫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中宁电器超市,莫小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492号原告:从江县中宁电器超市,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丙妹路老百货大楼。经营者:宁意刚,从江县中宁电器超市负责人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从江县。被告:莫小妹,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壮族,无文化,农民,住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从江县中宁电器超市诉被告莫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从江县中宁电器超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中宁电器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从江县中宁电器超市负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南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