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加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李加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1068号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李溪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瀚,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加亮,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师 光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崔新建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