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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宇,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婷婷,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宋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01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婷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京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2执1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泽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