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玉文与山东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文,山东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893号原告:宋玉文,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梵,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文与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宋玉文曾于2016年8月8日就同一事由以山东广播电视台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名誉权纠纷之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宋玉文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达成和解协议,山东电视台依据和解协议向宋玉文赔礼道歉并赔偿18000元。2017年4月13日,宋玉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鲁0102民初526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宋玉文撤回对山东广播电视台的起诉。现宋玉文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以山东广播电视台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玉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马呈云人民陪审员 翟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