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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8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鸿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红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鸿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红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鸿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街131号。法定代表人:李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伟,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红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84号金色夏威夷A座313A。法定代表人:吴攀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东洋,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红,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鸿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红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7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都鸿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伟、被上诉人刘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东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谈光丽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