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民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道伦与张永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道伦,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新,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洋县输电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道伦,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书文,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祖春,住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委托代理人洪振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新,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花蕾,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张永新之女。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洋县输电项目部,项目部经理朱才志,办公地址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108国道边。上诉人刘道伦、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新及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洋县输电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道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文、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洪振武、彭科、被上诉人张永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花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洋县输电项目部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退还上诉人刘道伦、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张小娟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