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王明忠、天长市天广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明忠,天长市天广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853号原告:张军,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军,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忠,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天长市天广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法定代表人:王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王明忠、天长市天广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王中阳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昌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