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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与被告郭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郭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057号原告李东,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郭伟,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原告李东与被告郭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东利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长  刘子勋审判员  李铁舰审判员  刘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佳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