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与被告郭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郭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057号原告李东,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郭伟,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原告李东与被告郭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东利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长 刘子勋审判员 李铁舰审判员 刘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佳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