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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红山区为农农资经销处与郭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区为农农资经销处,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530号原告:红山区为农农资经销处,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南大营子村。经营者:任井水,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被告:郭某,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红山区为农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山区为农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受,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红山区为农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