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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姜文武、赵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姜文武,赵玉芹,王久超,李荣芳,高荣才,张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民初25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主要负责人:郭宗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志伟,男,该行员工。被告:姜文武,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赵玉芹,女,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久超,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李荣芳,女,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高荣才,男,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明明,女,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被告姜文武、赵玉芹、王久超、李荣芳、高荣才、张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志伟与被告王久超、高荣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芳、姜文武、赵玉芹、张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清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文武、赵玉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6059.94元并承担利息、罚息;2、被告王久超、李荣芳、高荣才、张明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被告姜文武、赵玉芹由被告王久超、李荣芳高荣才、张明明担保向原告借款80000元,但在借款后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另四被告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久超、高荣才辩称,担保属实,对原告所诉欠款本息数额无异议。被告姜文武、赵玉芹、李荣芳、张明明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4日,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清支行作为甲方、被告王久超、高荣才、姜文武作为乙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成员成立联保小组,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8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乙方配偶同意乙方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荣芳作为王久超的配偶、被告张明明作为高荣才的配偶、被告赵玉芹作为姜文武的配偶亦在协议书中签名、摁印。2016年1月14日,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清支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姜文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清支行向被告姜文武发放贷款80000元;贷款用途为进轴承套圈毛坯,年利率15.84%,期限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前陆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赵玉芹亦在合同落款“乙方配偶”处签名、按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姜文武发放了借款,借款借据中载明借款期限从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借款后,被告姜文武支付了部分本息,尚欠借款本金66059.94元及自2016年9月15日至今的利息、逾期利息。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清支行与被告王久超、高荣才、姜文武签订联保协议书及其与被告姜文武签订借款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姜文武收到借款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要求其偿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赵玉芹在联保协议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名的行为能够认定借款系二人合意,故其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姜文武所签借款合同内容符合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被告高荣才、王久超应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张明明、李荣芳在联保协议书上分别以被告高荣才、王久超配偶的身份签字,应视为均知悉并同意协议内容,故应分别与被告高荣才、王久超共同在协议约定保证期间内对该借款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荣芳、姜文武、赵玉芹、张明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文武、赵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借款本金66059.94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利率计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高荣才、王久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明明对被告高荣才、被告李荣芳对被告王久超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姜文武、赵玉芹、王久超、李荣芳、高荣才、张明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