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段政东与王生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政东,王生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967号原告段政东。委托代理人姜晋。被告王生全。委托代理人边文静。原告段政东诉被告王生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段政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段政东负担。审判员杨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