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张红亮、张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张红亮,张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46号之一原告:王永刚,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张红亮,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张国敏,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王永刚与被告张红亮、张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永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王永刚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