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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张红亮、张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张红亮,张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46号之一原告:王永刚,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张红亮,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张国敏,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王永刚与被告张红亮、张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永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王永刚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