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戴志英与谷回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志英,谷回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戴志英,女,回族,生于1971年1月24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谷回音,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2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申请执行人戴志英与被执行人谷回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特1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志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361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谷回音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谷回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