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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明忠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明忠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肥东民信水稻专业合作社,黄明忠,黄凤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233号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必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晔,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忠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黄明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肥东民信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黄凤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黄明忠,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黄凤明,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忠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肥东民信水稻专业合作社、黄明忠、黄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忠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肥东民信水稻专业合作社、黄明忠、黄凤明所有的价值8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忠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肥东民信水稻专业合作社、黄明忠、黄凤明所有的价值8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白鸽人民陪审员  梅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