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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海涨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涨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杭汉林,杭晓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异36号申请人:上海涨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20号。负责人孟国生。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东进东路10号。负责人封林,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宁靖盐公路罗顾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杭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杭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杭汉林,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杭晓林,女,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杭汉林、杭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证明申请执行人已将对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所有。2、江苏经济报,证明上述转让于2015年1月8日在报纸上公告。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涨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该债权已转让给涨廷公司所有。4、江南时报,2017年1月25日的联合公告。本院查明,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泰兴商初字第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欠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5000万元及罚息(其中,2000万元从2012年7月6日起、3000万元从2012年9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2.1计算)于2012年12月2日、12月15日前各偿还2500万元及罚息。二、原告对被告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双沐村园区东路北侧、迎宾大道西侧E幢118-178、218-278、318-378、418-478,F幢118-188、218-288,1-2号仓库及18406.9㎡的土地使用权(地号034-0004-043)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杭汉林、杭晓林对被告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145900元,由被告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协议生效后直接向本院缴纳。2014年10月11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债权及权益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17年1月1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了上海涨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公告等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转让,法律应予准许。上海涨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作为(2012)泰兴商初字第0434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上海涨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花兴柏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陆文晨 来源: